一、基本案情
年3月30日,原告王某芹(女,年12月12日生)因胃部不适5个月,到被告x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胃多发息肉;2型糖尿病;子宫全切术后;阑尾切除术后;乳腺癌保乳根治术后。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空肠代胃术+空肠侧侧吻合术。
手术完成顺利,术中留置两根引流管。术毕安返病房。术后给止血、补液、化痰及对症处理。密切监测患者声明体征变化。年4月21日,原告因刀口溢液1小时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刀口脂肪液化;2型糖尿病;全胃切除术后,于年4月22日在局麻下行腹壁切口裂开缝合术。
二、手术后
年7月11日,原告因食欲不振伴恶心、呕吐10余天,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食欲不振。年12月22日-年1月1日、年1月12日至年1月19日、年4月19日,原告因恶心、呕吐、烧心、医院三次入住x医院,入院诊断均为反流性食管炎。
年2月23日,原告因腹痛,反流、恶心明显到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反流性食管炎。
年5月19日-年5月26日、年1月20日至年1月26日、年12月17日至年12月26日,原告因恶心、呕吐、反酸、腹痛三次入住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上腹痛原因待查消化性溃疡。
年10月13日,原告因间断恶心、呕吐5年余,腹痛、腹胀3年,加重一周,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腹痛原因待诊反流性食管炎?该院给予抑酸、补液、促进肠胃功能等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住院5天,于年10月19日出院。
三、患方观点
年3月30日,原告因胃息肉病入被告处治疗。被告作出胃切除的治疗方案并实施了胃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犯反流性食管炎,并伴有恶心、烧心、腹胀等症状。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属过度医疗,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创伤和精神痛苦。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四、医方观点
医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王某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王某芹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王某芹的误工时间可考虑为日-日或日。王某芹的营养期可考虑为自年4月3日(手术之日)至其评残日前一天,但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被鉴定人王某芹的护理费可考虑为日-日。
王某芹目前无特殊后续治疗,如其吻合口发生并发症,可再行手术治疗,具体治疗方案及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其已经发生的术后相关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应予支持。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告知不全面;2.术前检查不完善,对病变的评估不充分;3.行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空肠代胃术+空肠侧侧吻合术的术式选择不当,无手术适应症;4.术前对患者糖尿病病情评估不足,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充分评估手术适应症与禁忌症。即使行手术治疗,医方所行手术方案亦非指南中推荐手术;5.会诊不全面。6.医方尽到了说明义务,但说明不够充分。
七、庭审意见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复印费元,合计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结合本案的损害后果及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即赔偿原告.5元(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芹各项损失共计.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5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