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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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诊所医生迷上激素,给病人注射过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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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2月,原告白某因双脚踝等处不明原因疼痛不适,到被告刘某中医诊所就诊,被告刘某为其注射曲安奈德、维生素B12进行治疗。年2月1日白某出现满月脸、阴道流血。年2月14日白某再次就诊于被告刘某中医诊所,刘某继续予曲安奈德注射治疗,右侧肋间注射。年2月23日-年2月28日刘某仍予患者连续多点注射曲安奈德,白某又出现左小腿后侧疼痛及左右胯骨、腹股沟疼痛,后经北京医院诊断:1.继发性骨质疏松、2.右股骨颈病理性骨折,住院治疗29天;期后白某多次前医院、北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门诊治疗。

原告白某认为被告刘某中医诊所、刘某存在过错,导致刘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2月1日,原告因双脚踝等处不明原因疼痛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检查后说可以治好,但多次治疗后未见好转,反而越来越重,致原告脸部肿胀、脖子粗、驼背、全身无力等。因被告打针过多过量,且在药水中添加麻药,致原告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年9月查出股骨颈骨折。现原告随时会发生骨折,医生建议拄拐或坐轮椅,被告未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存在隐瞒欺骗违法违规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被告刘某医师为原告白某注射醋酸曲安奈德和维生素B12注射液的剂量,均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实时记录了用药、用量情况。且经被告刘某医师治疗后白某自身病情好转,根本不存在其所谓的脸大、无法走路等的情况。被告刘某医师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白某所谓的股骨颈骨折、激素副作用等状况,系其自身原有伤情和用其他药物治疗其自身疾病所导致,与被告无关。除了上述白某曾因交通事故所致身体损伤的病史、自购服用利尿剂等情况之外。通过原告白某提供的病历可以看出,其进行过大量的妇科、消化内科、肾脏科诊查,其自身患有子宫腺肌症、胆囊壁息肉等疾病。因此,白某所谓的股骨颈骨折、激素副作用等状况,与其自身伤情、疾病及用药情况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本无法排除因其自身原有伤情和用其他药物治疗其自身疾病导致之可能,根本无法证明被告刘某医师的诊疗行为在其所谓的骨折、激素副作用等状况发生中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综上,原告白某的主张根本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患者白某因双脚脚踝扭伤、右手腕挫伤,在被告刘某诊所治疗,治疗过程无病历记载,未记载患者的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情况、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意见、治疗意见等,目前医患双方陈述的诊疗过程出现多处矛盾,存在医疗过错。在患者的诊断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反复体内大量注射激素,同时肋间神经痛穴位注射药物等均无诊断依据,医方在诊疗过程因不合理用药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白某在医方激素用药后,他院经化验结合其面容表现等诊断为继发性骨质疏松(药物性)等,与其在医方激素药物应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方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最终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白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供参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中医诊所系被告刘某开办的诊所,诊疗行为由被告刘某所为,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刘某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外,还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相关专家作出判断。原、被告刘某之间的医疗争议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刘某中医诊所对原告白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供参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年6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中医诊所、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元。

笔者提醒

1.基层医疗机构喜欢使用激素。

如果抛开激素的副作用,医生会发现激素简直就是包治百病的神药,人体与炎症有关的疾病它都可以治疗,抗炎、止痛、退热、消肿,可以说对人体大部分疾病都有治疗作用。对于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而言,缓解病人症状是排在第一位的,所以热爱使用激素也就可以理解了。其中感冒发热、急性扁桃体炎、慢性关节疼痛、脊柱退行性病变、痛风等疾病是滥用激素最多的几种疾病。

然而,激素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长期或大量使用激素,副作用明显,内分泌紊乱会导致高血压、高血糖、钙离子流失、免疫力下降、生长发育异常、性征改变等等。很多时候这些副作用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的。

2.本案被告的辩论意见合理吗?

被告的辩论意见基本上是狡辩,患者出现典型的长期使用激素的表现:满月脸、脖子变粗、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被告将这些归因于患者自身:交通事故旧伤、子宫肌瘤、胆囊息肉、使用利尿剂,不具有逻辑性。

被告如果要科学答辩,可以指出诊所诊疗条件有限,只能承担与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过错责任,作为诊所是无法观察到患者骨质疏松的发生。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本案类似纠纷?

基层医疗机构滥用激素的情形很多,基层医生为了使治疗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了赢得一个良好的口碑,喜欢在给病人所用的药物里面加上激素。林律师不认为激素不可以使用,但是须有指征、有观察的使用,类似于本案不管不顾的滥用是不可取的,退烧后、止痛后、消肿后,患者的病因依旧存在,激素只能起到暂时的缓解作用,如果为了短暂的“好转”而反复使用,激素的副作用会慢慢显现,进而出现很多不可逆的损害。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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